2015-05-05
使用權案比照自住? 還是建商在爽?

台北市開徵囤房稅,持有3戶以上的非自住民眾將以3.6%的稅率課稅,稅金較以往倍增,讓多屋族大喊吃不消,然而在保障自住的原則下仍有漏網之魚,使用權產品因房屋產權握在建商手中,使房屋稅比照囤房,而建商又將高額稅金轉嫁給消費者,增加消費者的持有負擔;為解決此番不公平現象,北市府遂函請財政部頒布解釋令,讓使用權案能比照自住1.2%的房屋稅率,降低持有成本。

似有利於消費者,但事實上不管稅率是1.2%還是3.6%,只要最後是消費者掏腰包付錢,對使用權買家而言都是不公平的!

使用權案因地上物產權不可轉讓,故地租與房屋稅的課稅對象皆為建商,消費者就像是跟建商長期租屋一般,但一般租屋不須承擔稅捐,何以使用權案需要?因建商不願意負擔高稅金,才另立契約將租稅壓力轉移到消費者身上,美其名是說使用者付費,但本質就是轉嫁成本。

畢竟消費者不會收到任何稅單,建商才是納稅義務人,這也是政府設定地上權之初便明定,建商並非不知情,既然如此,業者就應概括承受,一開始就不應該把成本移轉到消費者身上,若沒有成本轉嫁,自然就不會產生消費者受高房屋稅狙擊的問題,是故不論政策為何,只要最後消費者仍需花錢支付稅金,等同默認這種成本轉嫁的行為,無助改善消費者的弱勢處境。

況且使用權案屋主無房屋產權,如何認定為自住?因使用權案目前仍無公式化登記,且業者也不需提供官方購買人資料,意即政府連誰買了房子都不知道,又怎能釐清哪些使用權房舍是自用或出租呢?

若未解決認定問題,政策根本不具可行性,莫非官方要在不經查證的情況下,讓所有使用權案一律比照自住房屋稅率?假使如此,根本就是圖利建商,量身訂作為建商降稅罷了,何來公平正義之有?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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