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權21年好划算? 規避租賃責任的手段!
在大面積國有地禁止標售後,設定地上權成為閒置公有地最重要的活化方式,但此類建案因無土地所有權,期滿後地上物也將由國家收回,與國人『有土斯有財,一屋永留傳』的置產觀念落差甚大。
而102年9月30日以前的地上權標案,因法規限制不可轉讓,消費者不僅沒有土地持份,連地上物產權也摸不著,買家如同租賃般只有房屋的使用權,購買後也只有一張使用憑證而無任何權狀,這類使用權案與傳統觀念的衝突更深,因此即便價格較一般產品便宜許多,消費者的接受度仍相當有限。
便有業者為了滿足消費者對低價的渴望,端出『年限切分』方案,預算有限的買家可選擇21年期方案,售價比一次買斷50年使用權可再便宜4成左右,等同長期租賃,希望刺激個案銷售率,如此方案看似有助減輕消費者負擔,但對消費者來說不見得划算,特別是在權利義務方面,恐會有更多爭議。
想必消費者一定有疑問,為何不是將50年使用權直接對半切成25年即便是完工後只剩46年,對半也應該是23年,而是推出21年這樣奇怪的數字?這與使用權案的特性有關,基本上使用權的交易型態幾乎等同租賃,而兩者最大的差別便在於『年限』,因民法規範租賃行為最長為20年,使得使用權案即便處處與租賃類似,但因年限超過20年,得以被視為買賣。
這也導致使用權案有許多妾身未明的地方,一般租賃房東需有瑕疵擔保與負擔折舊修繕的責任,但超過20年的使用權案因屬買賣,使得建商角色如同房東能從如此義務中脫身。
況且民眾租賃除了租金與水電支出外,不需替房東分攤房屋稅、地價稅或地租,然對使用權案而言,業者多將這些成本移轉到消費者身上,且因使用權房屋產權在建商手中,稅率不適用自用住宅的1.2%,而是囤房的3.6%,賦稅支出加上轉價成本,使用權案恐比租屋壓力更大。
地上權物件價值隨時間遞減,特別是年限過半後,願意承接的買方也愈少,這也是業者為何推出21年期的原因之一,待消費者年限屆滿、業者收回後,仍有逾半時間可靈活運用,也比較多人願意買單,若出售30年期或35年期 falska väskor,回到業者手上後地上權剩沒幾年,此時再利用不易,房屋閒置不說,還得擔負維保、租稅成本,建商自然不願吃虧。
最後,消費者購買此類物件貸款條件多半差強人意,除非以信貸或公司貸,否則難以貸到理想成數,但信貸或公司貸利率筆房貸高許多,因此仔細試算,該21年使用權案產品每月支出將逾3萬元貸款+房屋稅+地租,而該地相同坪數的房屋租金僅約2萬-2萬5千元左右。
且民眾購屋後還需裝潢與購買家電,預算還得往上加,但租屋則可免去裝潢與部分家電,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產品時,務必精算相關成本,才能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兼顧荷包與安家的最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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